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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男子撞跌老人致其死亡 报警谎称路过

转载 龙门视窗2017/10/09 10:08:2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龙门视窗 12104 阅读 0 评论 2 点赞

一男子驾驶摩托车撞倒行人后,谎称是过路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离开,被害人当天不治身亡。法院经审理,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案件回顾

去年10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阿志(化名)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被害人阿亮(化名)发生碰撞,造成阿亮倒地受伤。

随即,阿志先后拔打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报警时谎称其路过案发路段看见阿亮摔倒受伤,但并非是其驾驶摩托车撞倒阿亮。

医护人员到场后,阿志随同120救护人员一起将阿亮送往龙门县人民医院接受抢救,后阿志离开医院。期间,阿志还致电证人阿斌,让其到事故现场推离肇事摩托车。

遗憾的是,阿亮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第二天,阿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亮符合生前受巨大的机械力(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经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阿志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尚未登记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追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阿亮不负事故责任。

同年10月24日,被告人亲属代为向龙门县公安局预缴交通事故赔偿费用3.6万元。

我驾驶摩托车的右侧把手与对方老人左侧腰部位置发生碰撞,摩托车与老人都跌倒在地,我当时想扶起老人,但一个人扶不起来。我拿一把黄色雨伞帮老人挡住雨水,当时在现场我怕被别人打,就没有说是自己驾驶摩托车撞到人,后来担心自己没有能力赔偿,就一直没有承认自己是驾驶员,我现在知道错了。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阿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尚未登记和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真相,离开事故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阿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阿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从重处罚情节。鉴于阿志在被公安民警传讯归案后,最终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可认定阿志具有一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阿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随同医护人员将被害人阿亮送往医院救治,具有在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的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阿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阿志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惠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事故发生后,阿志先后拔打120和110,并随同救护人员将阿亮送往医院救治,为何还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呢?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阿志在报警及接受公安民警初步询问时,均谎称被害人是自己摔倒在地,故意隐瞒其本人是交通肇事者的客观事实,还让他人帮忙转移肇事车辆,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因此可依法认定其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

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因筹措医疗费用暂时离开医院,并且经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医务人员同意的;或者是留下本人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一般不会被认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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