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6]103号文件精神,按《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08年度手拖、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4月10日期间手拖养路费年统缴按10个月680元计征,摩托车年统缴按10个月170元计征,逾期缴交按12个月计征,并从2008年4月11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滞纳金,新购置车辆按购车发票日期计征。
二、收费方式:采用电脑联网收费。
三、缴费地点:县地方公路养征站、各乡镇交管所、便民及流动征费点。
四、法律责任:依据《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凡没有缴纳养路费行驶的车辆,征稽人员将依法暂时中止违章车辆行驶,对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车辆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滞纳金并处欠缴费款1倍以下罚款,对涂改、转借、倒换、冒用养路费收讫标志和缴讫凭证、使用假养路费缴讫凭证的处欠缴费款2至3倍以下的罚款。
五、我局将加大公路规费的稽查力度,凡缴纳养路费的手拖、摩托车,办理的养路费缴讫凭证和收讫标志,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对漏缴和拖欠养路费的,将依法追缴(含2007年欠缴养路费)并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望各车主自觉缴费。
六、查询方式: 1、登录龙门县交通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lmjtj.gov.cn/) 2、查询电话:7788000。
龙门县交通局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