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汕头水果批发商宋某到我县蓝田乡采购年桔。由于天气寒冷,受霜冻灾害的影响,我县部分年桔一定程度地受到了损坏。宋某认为年桔的质量不符合购销合同的质量,因而拒绝收购蓝田乡小洞村果农周某的年桔,并要求退回订购时所交付的10万元订金。周某不同意,认为霜冻是天灾,且年桔受到天气影响而个别损坏,并不是全部受损,要求宋某履行合同,否则10万元押金不予退还。因此,采购商宋某投诉到县政府,要求县政府处理。
接到县政府通知后,县司法局立即派出一名副局长率调解小组赶赴蓝田乡小洞村,冒着寒风细雨,在傍晚时分马上开展调处工作。
通过仔细查看合同和走访当事人,调解小组发现,此纠纷的主要问题在于所收购的年桔是否存在霜冻损坏。为此,调解人员给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在得到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到了周某的果场采摘果实,对现果进行抽样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调解人员依据提出了调解意见,并耐心做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互利、互谅和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好果、冻伤果按百分比进行折算买卖。一场合同纠纷得到顺利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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