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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签袋未经授权印“五环”
时间:2008-5-24 9:18:01 作者: 编辑: 【关闭

    本报讯 (记者余雪棠 通讯员朱国强 罗立强)随着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奥运吉祥物、徽记等大受消费者喜爱,连牙签包装加工厂也“傍”起奥运来。因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侵权奥林匹克标志,近日龙门县某竹木加工厂被龙门县工商局王坪工商所依法查处。

    案件回放: 27500个牙签包装袋被没收销毁

    当日,王坪工商所巡查人员巡查到龙门县城蓝田桥头时,发现某竹木加工厂内用于牙签包装的包装袋上印有五环标志和“2008奥运”字样。这批牙签包装袋是该加工厂委托某塑料加工厂加工的,以每份0.02元的价格制作了300000个。

    至检查发现时止,该竹木加工厂已生产销售此类包装的牙签20箱,获利1400元。因当事人未能出示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有关许可文件,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随即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5400元,没收销毁侵权包装袋275000个。

    记者走访: 市区街头销售侵权“奥运T恤”

    记者昨日在市区麦地、南坛等处发现有小商贩在兜售印有奥运吉祥物“福娃”和“北京2008”等字样的T恤。这些T恤的价格每件售价为15元左右。

    在市区麦地某酒店门口,一名男子将印有“福娃”和奥运会会徽的T恤放在一个纸皮箱上向路人兜售。当记者询问该男子这些印有奥运标志的衣服是否经过授权许可时,该男子一脸茫然:“我不知道销售这种东西需要经过授权许可。”该男子说,这些T恤是他从外地进货的,每件15元,买得多的话价格可优惠。工商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奥运T恤”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进行销售,属于侵权行为。

    工商提醒: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销售所有北京奥运会商品,都必须经北京奥组委授权,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否则将因侵权而受到权利人追究或工商部门的查处。 

    “北京2008”属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范围包括: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雪 棠)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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