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二○○六年养路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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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0/07/12 20:19:5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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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粤公费函[2005]71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的公路规费开征工作的通知》精神, 2006年养路费继续征收。我局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开征2006年度手拖、摩托车养路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缴纳2006年度的养路费,可享受年费优惠(全年实缴10个月养路费),逾期缴纳的,将不再享受年费优惠,对不按规定时间内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从2006年3月1日起按12个月计征并按日加收1% 的滞纳金和罚款,望各车属单位和个人自觉缴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1、手拖养路费:全年统缴按10个月680元计征。
2、摩托车养路费:全年统缴按10个月170元计征。
3、新购置车辆按购车发票日期计征。
二、征费地点:县地方公路养征站、各乡镇交管所及各便民收费点。
龙 门 县 交 通 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