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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惠州市城乡居民异地就医费用报销相关规定的通知

转载 2010/08/24 11:05:3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汉政府网 作者: 邱燕雄 332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各参保城乡居民:

为了保障我镇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范城乡居民异地就医费用报销业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市第60号令)和《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惠市劳社[2009]87号)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办法》(惠市社保[2009]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经办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参保城乡居民必须在出院后60天内,持原始有效发票、费用清单、出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须提供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首页)、意外受伤的必须填写《基本医疗保险意外受伤待遇申报调查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转诊转院通知书或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所属社保所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各乡镇社保所必须建立参保人转院和异地就医登记台帐,对转院和异地就医的病人进行登记备案。

三、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从201081日起住院的(以入院时间为准)必须严格执行转院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参保人自行转院(未备案)或者到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基金支付比例减少15%        

社保所电话:7600287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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