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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门县永汉河永汉镇城区防洪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预公告

转载 2010/10/29 08:43:2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汉政府网 作者:邱燕雄 6903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为进一步提高永汉河永汉镇城区的防洪能力,县政府决定对龙门县永汉河防洪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学湖、大布、上布、振东、官田、寮田村委会属下相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实行依法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面积

征用的土地位于三坑河出口至低冚河叶屋桥,面积约208.76亩,具体范围以征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2006]149号)执行。永汉镇属八类区,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

乡镇

地区

类别

耕地(含水田、旱地、菜地)

(元/亩)

园地

(元/亩)

林地

(元/亩)

养殖水面

(元/亩)

永汉镇

八类区

22100

17000

6800

22953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每亩22100元给予补偿。

三、补偿登记

上述地段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即10月29日前)到永汉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朱美新,手机:13923640978,电话:7600346。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按永汉镇人民政府及永汉国土资源所调查结果为准。

四、不作补偿范围

个人非法买卖的土地不作补偿;防洪工程占用旧河堤的土地不作补偿;河滩地按法律规定属国有土地不作补偿;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或搭建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不作补偿;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及抢种的青苗不作补偿。

特此预公告。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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