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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上午,谭某某、覃某某等被告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水泥产品一案在龙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公开开庭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活动,有效配合了我县的“三打两建”行动。
据指控,惠州市冠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某建材)于2010年8月1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石灰石研磨、销售水泥等,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之一犯罪嫌疑人谭某某。2011年8月份,冠某建材投入生产水泥,为节约成本,谭某某指使化验室主任覃某某在生产水泥时少放“熟料”(生产复合硅酸盐水泥的原料之一),以配制出价格相对便宜的水泥。冠某建材将生产出来的不合格水泥包装成“力刚”牌,以每吨224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共售出“力刚”牌水泥9524吨,销售金额达20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冠某建材无视国法,在生产经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覃某某作为冠某建材生产经营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生产环节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