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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龙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赌博案。
据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文与黄某林(另案处理)商量利用网络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由黄某林做庄,黄某文找客源,应前后黄某文可得10%的利润分成。2012年4月份,廖某焜从被告人黄某文处取得三个“荣俊”外围赌博网站的投注账号,账号名分别分rab01、rab02和rab03。账号rab01由廖某焜投注赌博,廖某焜将其余两个账号提供给同事朱某坚进行投注赌博,但三个账号均由廖某焜与被告人黄某文进行现金结账。从2012年4月13日至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文代理的三个“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共接受投注7791笔,投注金额达181495元。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华从2012年1月开始至6月以赌博为业,收受潘某明、“阿龙”、“阿花”、“阿娣”和“阿媚”的投注从事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共接受了70期的投注,其中收受潘某明投注金额30000元。6月19日,被告人刘某华在其位于龙门县永汉镇的住宅通过传真机收受“阿龙”、“阿花”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单(投注金额22419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