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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畜禽养殖场的通告

转载 2012/11/01 17:08:0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汉政府网 作者: 李志敏 206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龙府【201269

为进一步整治环境污染,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保护我县良好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创造良好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县决定对县内乱搭乱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养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禁止新购入或转入畜禽;自行对圈存畜禽进行清空处置、自行关闭或搬迁养殖场;自行拆除养殖场的建筑物,禁止新建、扩建养殖措施。违者将依法进行清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畜禽养殖场(户)自行负责。

限养区内现有的养殖场,通过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整治不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养殖场。

非禁养区、非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内现有的养殖场通过限期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经整治不达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搬迁或关闭。未经乡镇政府(含街道办、管委会、林场)及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新建、扩建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各乡镇政府要做好农村散养规划,99头以下的生猪养猪必须远离村庄、居民生活区,不得影响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

对禁养区内逾期未关闭的养殖场和限养区内的养殖场经限期整治仍未能达标排放的,县政府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O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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