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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龙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资纠纷案件。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到场旁听。据了解,按照刑法修正案第八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列入刑法。此宗案件是龙门县内首宗被告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起诉的案件。
据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8月份在龙门县永汉镇内租用温某松的厂房,成立龙门县永汉镇某漂染有限公司,并雇请50多名工人进行漂染作业,后由于与温某松因工厂环保问题产生纠纷,导致双方难以续租。被告人周某藉此为由,拖欠约50名工人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份的工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曾多次敦促其到劳动部门处理,并于2012年3月23日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周某仍拒不合作,并以种种理由来推托和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后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本年4月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案发后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将被拖欠的工资合共人民币167518元如数发放给工人。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据了解,休庭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对于参与法院庭审,可以对审判的过程予以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同时提高了自身履职水平,并更好地对法院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