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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提出,龙门县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县城居民、行政事业单位、工厂、企业性公司及经营性服务行业等,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随水费征收。收费方式按水消费折算生活垃圾产生量,随水价由龙门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收取每吨0.48元,经营服务行业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收取每吨0.75元,特种行业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收取每吨0.85元,行政事业单位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收取每吨0.80元。工业垃圾处理费细分为3个收费标准,月用水量小于1600吨收取每吨0.70元,月用水量在1600~5800吨之间收取每吨0.60元,月用水量大于5800吨收取每吨0.50元。
此外,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城镇低保户、社会救济户等家庭困难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办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老年人活动中心、救助管理站、福利院、殡仪馆、复员退伍军人医院等)和县城所有中小学校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