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司法为民中的“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实践司法为民就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益”这一工作主题,在提高司法效益、完善司法管理、 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文明上下功夫,并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作好工作:
其一,打击与保护并重。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的生存提供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这是国家和人民对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最根本要求。
其二,审判与执行齐抓。为人民提供司法帮助,为民解决实际问题,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根本举措。运用审判职能审理各种民事、商事、行政纠纷,及时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这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功能,体现出司法最为广泛的社会价值。同时,我们要认真研究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对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解决“执行难”,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三,激励与规范同行。通过司法实现法律的激励作用。司法过程体现着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长期以来,理论界一直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法律的激励作用,即奖励先进、激励创造的积极作用。实际上,法的这种作用早就被我国古代政治家所认知和应用,管仲曾指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兴功”就是奖励人们建功立业,奉献社会,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保护并积极发挥人们的创造性。
其四,服务与帮助统一。为民提供便利和服务。如方便诉讼,指定辩护,减、缓、免交诉讼费,追讨民工工资,提供司法救助,改善司法作风等等。这些是比较直观的、浅层次的司法为民,但却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切身感受,因而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对它的公民实施司法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
其五,教育与矫正共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政治上有责任、法律上有义务引导和教育人民表达正确的是非观、公正观和价值观。从而矫正一些人的失范行为和扭曲心灵,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因为法律在矫正人们的内心思维和外在行为方面具有特殊的规范作用。而法院司法权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来解决社会纠纷,对妨碍或侵扰秩序的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同时,矫正失范行为和扭曲心灵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小康社会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建设小康社会中,不应该丢下行为失范者和心灵扭曲者不管,让这部分人影响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对他们一方面要教育,另一方面要用强制手段来迫其提高。从而使整个社会沿着有序、和谐、稳定的方向去运行,这才是真正、全面的司法为民。
总之,落实司法为民,就必须围绕“执政兴国”这个第一要务,抓住 “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在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上下功夫,做到在审理案件时明察秋毫,用优良的作风去公正司法,用正确的司法导向来体现民意,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从而通过公正司法来化解民忧,消除民害,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而实现让法律文明关怀、让公民规范维权、让社会正义弘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