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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群众向记者报料称,近日在县信访局门口附近正在装修的某店,将玻璃等建筑垃圾堆放在路旁,有骑摩托车载着小孩经过的市民撞倒在建筑垃圾上,造成小孩眼睛受伤。“当时小孩流了很多血,那大人骑车也太不小心了。但店铺也不应该将建筑垃圾放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该群众说。
记者巡城发现,在县城太平新路、迎宾大道一带均有市民在路边堆放建筑垃圾或建筑材料。就路旁临时堆放建筑材料等问题,记者向县城监大队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了解。该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需临时堆放建筑垃圾或建筑材料的,应携带规划建设许可证和个人书面申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监大队窗口办理。“5个工作日内获审批后,我们会派出专人规范其堆放建筑材料等,要求其在建筑材料周边放置醒目警示牌,确保安全。”该相关负责人说,“未经审批的、乱堆乱放的,我们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了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处以罚款。(李秀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