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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将改厕公款变成“辛苦费”

转载 2014/03/21 21:22: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龙门视窗 2045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龙门县龙华镇原朗背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等5名村官,共同贪污国家拨款改公厕资金9000元,收受山林承租方的好处费共30.5万元,又从山林承租金拿出2.5万作为干部“补赔”。经法院判决,李某(甲)等5人被判7个月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

  每人分得一两千元“辛苦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甲),2008年4月起任龙华镇朗背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邓某某曾任村委会委员、组织委员、出纳,李某(乙)曾任村委会副主任、支委委员,李某(丙)曾任村委会委员、出纳,郭某某(女)曾任村委会委员、妇女主任。记者发现,5人均是龙门县人,都是初中文化、党员,4人是“60后”、1人是“50后”。

  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改厕政策,各级政府制定了配套举措,由中央、省、市、县分别拨付专项资金给改厕农户。2010年,朗背村申报312户改厕农户,并于2011年1月29日收到财政下拨的改厕资金共计12.48万元。改厕专项资金到账后,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共同商量取出部分改厕资金作为村委干部的“辛苦费”。其中郭某某分得1000元,其余4人各得2000元。

  村支书独拿21.5万元好处费

  2012年初,李某(丁)(另案处理)向李某(甲)提出以23万元的价格续租朗背村委单桥、鹅公背山林地19年。李某(丁)许诺给李某(甲)65万元办妥续租的相关事宜,其中包括山地租金和各村委干部的好处费。

  李某(甲)召集村班子成员商量,拟同意将山地以23万元的价格续租给李某(丁)19年。李某(甲)对邓某某等4人称,事成之后,每人可得1万元好处费。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表示同意。

  而邓某某嫌1万元好处费少不同意,李某(甲)另行表示可给其6万元好处费后,他才同意续租山林地事项。山地续租手续完成后,李某(甲)从中得到21.5万元。朗背村委会收到23万元山地租金后,李某(甲)等5人又商量从中取出2.5万元作为村委干部的“补贴”,5人又各分得5000元。

  “一把手”获刑3年

  去年5月8日,邓某某主动到龙门县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次日,“一把手”李某(甲)也主动到龙门县人民检察院配合调查取证。随后,办案人员通过龙华镇政府通知另外3人来配合调查取证。

  案发后,5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案后,李某(甲)共退赃22.2万元,邓某某退赃6.8万元,李某(乙)退赃1.7万元,李某(丙)退赃1.85万元,郭某某退赃1.65万元。

  去年11月8日,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李某(丙)4人均被判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其中李某(甲)获刑3年、邓某某获刑1年,李某(乙)、李某(丙)均获刑8个月、缓刑1年。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获刑7个月、缓刑1年。

  一审判决后,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此案的二审结果,驳回邓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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