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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龙门县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获悉,该县环保局作为该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单位,自2010年11月制订实施 《自由裁量标准》以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章可循。截至目前,县环保局共立案119宗,发出处罚决定书50宗、违改通知书69宗,并按时执行,案件均已办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龙门县某竹制品企业老板张某提起《自由裁量标准》,十分感慨。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拉丝厂,当环保执法人员根据其违法情节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时,张某表示不理解,还想找人说情。当他看到《自由裁量标准》后,打消了这个念头,“根据我的情况,应该向环保部门提供项目 《环境影响力登记表》,按照《自由裁量标准》,我应该被罚款5万元,白纸黑字明摆着,请客送礼托人打招呼都没用,这样的处罚我信服。”
据了解,目前龙门县各基层执法部门还没有制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度,对行政处罚没有实现细化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个别该罚不罚,不该罚乱罚的情况。
“《自由裁量标准》既维护了处罚的公平性,也可杜绝人情执法、人情处罚,还能防止处罚随意性所带来的腐败。”县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县将以县环保局的自由裁量标准为模板,在该县全面推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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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确定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权限。执法人员只要明确列出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然后对号入座,就可以科学地确定罚款额。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得以往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处罚事项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一个可以“对号入座”的细化标准,行政处罚“明码标价”,更显公正公平。 (宇 翔 锦 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