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协议……”随着被执行人自愿同意履行判决书义务,龙潭镇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现场得到顺利执结。
4月14日,县人民法院在龙潭镇开展“民情面对面”主题实践活动,现场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县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六督导组组长,龙潭镇负责人,以及龙潭镇县级“两代表一委员”、挂村干部等参加了活动。
据了解,2013年1月7日,谭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龙潭镇左车桥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茹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碰撞,事故造成茹某受伤,并入院治疗。事后,茹某就赔偿问题与谭某进行多次协商,但未果,便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谭某赔偿原告茹某共计67629.40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后被告人谭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组织双方调解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上诉人谭某给付30000元给被上诉人茹某,剩下35730元(其中730元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应负担的诉讼费)在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如果上诉人没有如期履行给付义务,双方一致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谭某因经济困难未向茹某履行一期的还款义务,茹某就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茹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努力争取直接同双方打交道的当地干部群众的的支持,主动多次前往双方家中耐心做工作,并开展“民情面对面”活动,召集被执行人谭某(家属)与执行人茹某进行现场调解,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干部群众配合开展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一个小时的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协议,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