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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爱卫办司机都收了2万多红包
农村卫生条件不佳,厕所改建是国家一项利民政策,为此三级财政有款项拨出资助。由县级爱卫会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工作等。由此,爱卫办有了实权。
案犯黄某飞,今年52岁,原是龙门爱卫办副主任科员,被龙门县检察院指控犯下受贿罪。
根据黄某飞的供称,龙门县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办),对需要拨款改厕的村委干部称,找上级(领导)申请国家资金补助不容易,申请到资金补助后,需要退还一部分资金作为爱卫办经费,开始,一般是下拨十万元,还回七万元,没有任何收据发票。这部分资金由爱卫办收取,作为经费、偿还外债。同时,具体负责挂点村委改厕的工作人员,也收受村干部红包,接受吃请,连爱卫办的司机都收了2万多元红包。
红包收取,一般是请吃饭或喝茶或过节时,少则2000元,多则2万元,案发前,黄某飞退回1.15万元。最后法院认定,共计收取好处费3.15万元。
构成受贿罪 判二缓三
龙门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一审判决黄某飞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但是,黄某飞认为自己无罪,上诉到惠州市中级法院,称自己不是主管或分管领导,只是临时配合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配合改厕的工作过程中,是在单位领导的组织和带领下去收取各种名义的好处费,不是单独行动和个人行为,收取的好处费也没有归其个人所有,因此只有领导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其只是认识问题和服从问题,不构成受贿罪。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昨日,根据惠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黄某飞的上诉,详细列举了人证、物证,证明黄某飞利用负责下拨改厕资金之际,收取各村委的红包,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维持了龙门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