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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4名村干部非法收受“感谢费”获刑

转载 龙门视窗2014/12/23 22:44: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新网 作者:广东龙门县龙门视窗 2859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中新网惠州12月23日电 (严初 卢思莹 潘子璐)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公布,惠州龙门县4名村干部在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中,非法收受受补助贫困农户的“感谢费”。龙门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4名村干部均受到刑事处罚。

  据了解,2011年至2013年期间,根据全省扶贫工作统一部署,龙门县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时任龙门县永汉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迅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受补助农户的“感谢费”共1.5万元、时任龙门县永汉镇某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陈某兴非法收受受补助贫困农户的“感谢费”共计2.5万元。时任龙门县永汉镇某村委会委员的被告人邹某春非法收受受补助农户的“感谢费”共计1.7万元。时任龙门县永汉镇某村委会委员的被告人唐某明非法收受受补助农户“感谢费”共计2万元。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兴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被告均将赃款退回。庭审中,4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悔罪。

  龙门法院一审认为,4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非法所得应予没收。该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陈某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邹某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唐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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