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卢青3亩多土地让给别人代耕,如今想要回来却遭拒,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龙门永汉村民许某灯须把代耕土地返还给原告,并清除土地上的附着物。
3块农地两次换人代耕
1984年,龙门县永汉镇某村民小组分田到户,分得责任田后,各人均领取了龙门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分田时讲明15年期满后再进行调整。村民许某溪分得1.78亩农地,张某兰有1.5亩,刘某有0.14亩。
在1987年,许某溪、张某兰和刘某三人统一把农地交给李某金办果场。由于当年公、余粮等税款比较重,双方并没有谈及租金一事,只是在李某金的《承包土地使用证》上注明许某溪等3人的公、余粮等税款过入李某金。种果期间,许某溪等3人公、余粮等税款均由李某金缴交。
直至1998年,李某金的果树枯死无法继续耕种,李便将其自己在该地种果的0.704亩以及许某溪等3人的农地一齐交给第三人许某灯耕种,同时将许某溪等3人的土地税款 “过给许某灯”。许某灯承接该土地后,一直在该地种竹子,并按年缴纳该农地税款,至2004年国家免缴为止。
被告称村民小组已同意
近两年,许某溪、张某兰和刘某3人开始向李某金讨要农田。然而,许某灯却拒绝归还。
许某溪等3人将李某金作为被告、许某灯列为第三人,起诉至龙门县人民法院,请求归还其3人的土地使用权,并清除土地上附着物,恢复耕地原状。庭审中,李某金认为许某灯应将代耕的土地返还给3原告。
许某灯则说,双方不存在代耕关系。他认为3原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付被告耕种,被告又将上述土地交由他耕种是经过村民小组同意,“该行为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代耕者返还土地
日前,龙门法院一审判决:限许某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把代耕土地返还给3原告,并由许某灯负责清除该代耕土地上的附着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许某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