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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称,2014年9月2日下午4时许,龙门县永汉镇女司机小丽(化名)开着小轿车搭载朋友陈某,从龙门县麻榨镇驶往永汉镇某商店。当车行至该商店门前时,小丽将车辆减速并准备停车,但因操作失误,错把油门当刹车,驾驶的轿车加速冲进该商店内。当时,小丽老公吴某和朋友李某正在店内喝茶,两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小丽驾驶的车辆撞到,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和吴某受伤。
据了解,小丽是新手,于事故发生前两个月才领取驾驶证,且领证后很少开车。“车子在差不多停下时,突然加速冲进商店内,吴某被撞伤,李某被撞倒在地上,当场死亡。”事发后,陈某打电话叫了救护车,交警也过来了。小丽并未逃离,一直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龙门县人民法院认为,小丽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车辆在停靠时,因疏忽大意、错误操作,致使车辆冲进商店内,造成一死一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小丽案发后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交警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鉴于小丽当庭认罪,且一次性补偿8万元给李某家属,取得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小丽量刑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龙门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小丽适宜社区矫正,故对小丽可依法宣告缓刑。龙门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小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