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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月即分居 女方起诉离婚
据龙门法院通报,女方程某与男子许某2012年底,经人撮合相识,2013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月开始分居,年底女方起诉离婚。
程某在诉状中声称,由于许某有严重的生理疾病,丧失性能力,让本来就没有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最终完全破裂,所以要求离婚。
许某同意离婚,但斥责程某所述“丧失性能力”是歪曲事实,二人有夫妻之实,但程某过门不到一个月,就以出外工作为由离家,多次劝说无果,导致夫妻分居。为操办婚礼花费10 .56万元,“订亲2500元,礼金20000元,购买戒指等”,许某还计算了烟酒、可乐、红包、利市等费用,称为此借款4万元(提供两张借条),收到起诉书和程某离家外出,给自己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和痛苦,还应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女方放弃共同财产
程某对许某借款办婚礼、以及办酒所用款项,均表示不清楚,不认可。但女方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可归男方所有。法院审查显示,许某送给女方礼金1.9万元,但女方用礼金购置了50英寸康佳电视、洗衣机、微波炉等作为嫁妆送到男方家。
因此龙门法院判决准许离婚,但没有支持男方诉求,许某所提供的4万元结婚借款欠条属婚前借款,各自承担。原夫妻共同财产如电视机、洗衣机、微波炉各一台以及棉被、蚊帐等归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