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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倒废渣 龙门3男子获刑

转载 龙门视窗2015/08/05 10:26:1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龙门视窗 2073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 罗舒婷)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日前,龙门县人民法院对一宗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其中两名被告均获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一名被告获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位于龙门县某煤山山脚下,雇请他人开挖一个大土坑,用于储存矿物油废渣,待储存一定数量的废渣后再出售给沥青加工厂,并从中牟利。同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矿物油废渣,并由被告人陈某、何某负责运输约50吨矿物油废渣至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土坑中储存。其中,2014年10月16日,陈某与杨某联系运输矿物油废渣事宜,后陈某和何某驾驶重型罐车,运载约25吨矿物油废渣到大土坑中倾倒,在倾倒过程中,龙门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查处、制止后,重型罐车内仍留存矿物油废渣约8吨。当日,杨某、陈某、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扣押重型罐车一辆。

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被告人陈某、何某驾驶的罐车内提取的样品,含有废矿物油HW08等,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

龙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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