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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潘子璐 秦达惠
见别人家门虚掩,本想趁机偷点东西,不料被回来的女租户堵个正着,情急之下,惠州龙门男子黄某以暴力相威胁,结果盗窃变抢劫。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抢劫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盗窃不成张口就咬房主手
黄某今年29岁,无业。2015年4月10日8时许,他从龙门县龙华镇坐客车,经龙门县城转车到达龙江镇路溪客运站。10时许,黄某下车后在路溪圩附近行走,行至路溪村大坪村小组吴阿姨居住的出租屋时,发现该房门未锁,遂进入房内盗窃,在房间的床头盗得一台手机(含耳机、价值人民币580元)。正当黄某准备离开现场时,吴阿姨刚好从邻居家回来。吴阿姨回忆说:“我回来时发现一个陌生人从自己家里走出来,知道他一定是小偷,便去抓住那个人不放”,谁知黄某反抗并用嘴咬住吴阿姨右手手腕,吴阿姨大喊“抓小偷”,后邻居闻讯赶来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黄某抓获,缴回被盗手机和耳机。
法院判抢劫罪入狱三年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后以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黄某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咬了被害人吴阿姨的手腕,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黄某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龙门法院判决如下: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释法
“盗窃”怎么变“抢劫”?
明明是入户盗窃,为何会转化为“抢劫”?对此,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黄某为抗拒抓捕而咬了吴阿姨的手腕,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之构成要件,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