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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吴卫 黄宇静 男子李某约36岁女子翁某宾馆开房,本以为是艳遇,谁知却是横祸,被对方所下安眠药迷倒后财物被抢,损失3万多元。昨日,翁某因抢劫罪被惠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判决书,今年2月28日晚9时许,翁某与被害人李某相约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华侨城某宾馆房开房。期间,翁某趁李不注意将安眠药放在板蓝根冲剂中,等李喝完熟睡后,将其金项链(85.51克)、玉坠、苹果手机(经鉴定,苹果6手机价值4230元,金镶玉价值4800元,金项链价值25653元,共价值人民币34683元),以及现金3000多元拿走。次日,翁某将劫取的金项链以20300元的价格卖给平山街道松岭路57号的某珠宝商店。
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在龙门县龙城街道办事处西林路林村围公路旁将翁某抓获,被劫的玉坠以及苹果手机现已被缴回退还被害人,收购赃物的珠宝商店已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22520.38元。另查,翁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药物麻醉的方法,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从而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为累犯、退赔赃款等情节,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翁某向被害人下安眠药后利用其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取走被害人的财物,该行为与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取财的行为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而非盗窃罪。江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