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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老人银行存款男子被判刑十个月

转载 龙门视窗2016/08/05 22:02:4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龙门视窗 313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慧 通讯员/卢思莹 秦达惠员)无良男子阿良(化名)在帮助80岁鳏寡老人陈某办理五保户业务时,趁机骗得陈某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及账户密码,共盗取陈某5200元银行存款。日前,龙门县法院对该起盗窃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52岁的阿良此前从朋友处得知老人陈某的存折中有存款,便萌生盗窃贪念。去年12月18日,阿良趁驾车搭载陈某到龙门县龙江镇政府办理社保手续之机,骗得陈某的身份证、银行存折及账户密码,随后即以办理私事为由,独自到附近的农商银行柜台,冒名盗取了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今年1月6日,阿良又以相同的作案手段,冒名盗取了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元,合计盗得人民币5200元。今年2月1日,阿良得知盗窃行为败露后,跟随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人民币4000元。

   阿良事后供述,陈某因为年纪大、听力不好就让他帮忙去办理五保户事宜,并把存折密码透露给了自己。随后,他假意说去银行拿钱来修车,实际上是拿陈某的存折去取钱。盗取完3000元后,阿良将存折还给陈某,陈某并没有起疑心。于是,阿良又再次实施盗窃。

   龙门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获得被害人的银行存折及其密码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孤寡老人存款5200元,数额较大,该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阿良在罪行暴露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还部分赃款,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但是其先后2次窃取年逾八旬的孤寡老人钱财,盗窃行为性质恶劣,应给予从重处罚。

   案件主审法官提醒,老年人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尽量由儿女陪同,不要随意将银行卡或存折交付他人使用,保护好账户信息和密码;请人代为办理时,应当将银行卡或存折始终保持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同时,开通银行卡余额查询短信提醒功能,账户余额发生变化后可以及时获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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