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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规定,国务院决定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粤府〔2015〕74号)精神,现就全县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依法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登记对象为本县辖区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对象为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上述登记对象、填报对象统称普查对象)。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全县普查人员将佩戴证件实施入户登记工作。所有普查对象须依法接受普查登记。
二、普查对象依法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情况、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粮食生产安全情况、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乡村治理情况、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农民生活状况、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情况等。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统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三、普查对象资料依法予以保密。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农业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农业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农业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