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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动产权因法院裁定进行产权变更,原产权人未交回核发的不动产权证,造成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龙门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7月20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证书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作废依据 |
1 |
粤房地证字龙房第0000019408号 |
李静成 |
房地产权证 |
龙门县龙城街道办青溪星晖南湾花园第23幢504房 |
(2016)粤0183执恢22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