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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我院提起诉讼的陈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唐某和张某夫妇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龙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和张某夫妇取得广东省“三有”、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后,在龙门县某镇经营一家禽档。同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在龙门县某林场放置绳索套先后猎捕了两只白鹇(俗称“山鸡”)。被告人唐某和张某夫妇在明知被告人陈某兜售的两只白鹇是非法捕猎而来的情况下仍向其收购,并将其中一只白鹇宰杀后出售,另一只白鹇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移交林业部门处理。经鉴定,涉案的两只白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唐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其他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考虑到三名被告人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我院在依法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法院发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工作函并获采纳。
龙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当庭判决,以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张某夫妇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唐某适用缓刑。同时,支持我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请求,判令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8920元,在市级以上电视台或全省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再次成为社会共识。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追究乱捕滥猎、非法交易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安全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的庭审全程向社会直播,对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注重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积极意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有保护动物
白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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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公诉科、民行科
摄影:大 豆
编辑:滨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