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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夜黑风高的晚上,张三见四下无人,正是偷偷作案的好时机,于是和自己多年的好友李四商量......
张三
现在大家都睡着了,不如我们去电鱼吧!说不定明天早上还能吃上一顿鱼肉大餐呢。
李四
好哇,你带上电鱼机,我们找多几个人一起去吧。
于是当晚,张三与李四在内的四名朋友一同来到某乡镇的河道电鱼,采取分工合作的方法,由张三负责操作电鱼机电鱼,李四和其他三个小伙伴负责把电到的鱼给捡起来。
电鱼机放到水里之后,原本平静的河水被惊扰得泛起一波接一波的白色浪花,几乎是一眨眼的功夫,鱼纷纷翻起了白肚,毫无知觉,任人捕捞……
张三等人暗暗自喜,陶醉在“丰收”的喜悦之中。
正当他们以为能顺利进行下去的时候,李四捡着捡着鱼,突然发现自己脑袋一片空白、眼见发黑、身体发麻,整个人不受控制地跌落在水中。“扑通”一声,河水被溅出了水花。看到此景,张三和其他小伙伴慌了,迅速将李四救起在河边做应急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经医护人员极力抢救后,李四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四为吸入性机械性窒息死亡。
此时,夜正深,人们依旧在熟睡中,河边却是哭声连连……
日前,我院依法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三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最后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在使用电鱼机电鱼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尽到应尽的防范义务,让他人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直接伸手捡鱼,致使被害人触电并引发系列连锁反应造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此外,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龙门县的禁渔期,这一时期禁止在禁渔水域范围内捕捞作业。
本案中,张三因一时贪玩,不仅让自己失去了多年好友,让两个家庭都遭遇巨大的变故和无尽的悲痛,还使自己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境地。在此,我院提醒各位市民,无论是电鱼、毒鱼还是炸鱼,这一类行为均属于渔业法等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也会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电鱼不可取,害人又害己。希望广大市民能以此案为戒,切勿用违法方式进行捕捞,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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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门检察
供稿:公诉科
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