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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惠州农村自建房新规试行了
层数不能超过4层
住宅面积也有了明确规定
快跟小编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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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上,禁止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以外审批村民建设住宅。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及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及以下;山区150平方米及以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在村民拆旧建新的住宅风貌等方面,《指导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村民住房风貌必须按照所在村庄规划中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区域范围规定村委(组)统一的总建筑高度、层高、色彩,形成统一协调的农村风貌特色;如无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的参照周边的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建设。
建立违建住宅投诉
随着《指导意见》出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由镇街负责。
根据《指导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村民住宅建设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建立村民建设住宅动态巡查、违规建设住宅投诉和举报奖励制度,指导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经济手段等,开展村民建设住宅自治管理。
惠城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建完后需通过规划
那么,村民自建住宅要遵循怎样的流程?
根据《指导意见》,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放验线服务。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申报表、验收测量成果、现场实景照片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属于不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务、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空挂户、外挂户;
2、不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
3、不符合所在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在申请表中村小组、村委会需对是否存在此情况进行认定);
5、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的;
6、不符合风貌管控和国家规范的;
7、在土地征收时已领取宅基地货币补偿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以上就是惠州农村自建房新规的内容了
希望大家充分了解
不要抱侥幸心理
让自己的家变成“违建”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