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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龙门公安依法查处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

转载 龙门视窗2024/04/02 09:25: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龙门公安 作者:龙门公安 30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龙门公安持续加大对网络谣言的打击整治力度,全力营造清朗网络环境。近日,龙门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一宗传播网络谣言案。







3月14日,龙门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张某等4人在微信发布虚假不实消息,引发公众热议,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龙门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传唤网民张某等4人。经询问,张某等4人均承认其在网络上捏造、转发的信息都是贪图好玩,随意编造的虚假内容。经民警批评教育,张某等人当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发布的不实信息进行删除,同时,张某等人写下保证书,保证其日后不会在网上发布、转发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


01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别有用心的人员利用境内外网站、社交平台等网络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且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不实信息。02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龙门公安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都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作品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理性发言,不蓄意歪曲事实、不编造传播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龙门公安将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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