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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出台关于实施重大事项决策备案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副科级以上单位一把手的监督。
该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决策公示备案的范围。包括10万元以上的的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工程建设装修项目承发包等重大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人事推荐、任免、调整方案;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二、决策的原则。规定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确定;必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超过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或意见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达成一致。如无法统一,应将决策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不得公开发表异议;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三、决策公示方式。单位开会宣布;在单位专栏公开张榜;领导班子会议决定认可的其他方式。四、决策备案要求。各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在决策后3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情况向县委党廉办报告备案。五、决策责任追究。对于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事项决策备案制度的;隐瞒重大决策事项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违背原则主观武断,造成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依时将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备案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