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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精神失常少女获刑4年

转载 2010/07/12 00:19:4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 40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报讯 (记者黄秀霞 通讯员张善南 阳旭畅)近日,记者从龙门县人民法院获悉,5旬男子张某强奸精神失常少女获刑4年不服上诉市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1957年出生的张某是龙门县人。2008年4月6日中午12时许,用摩托车载客的张某在龙门县永汉镇汽车客运站候客时,看见被害人刘某(女,现年15周岁)站在车站边,便上前问其是否要坐车。在对话过程中发现刘某精神不正常,张某便将刘某搭回家中。当晚张某想与刘某发生性行为,但因身体不适而没有得逞。第二天晚上,张某又叫刘某到其房间睡觉,并把刘某的衣服脱去,与刘某发生性行为。随后,张某把刘某锁在家里。

    2008年4月8日,经群众举报,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被害人刘某解救出来。经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具有中度障碍精神病,没有性防御能力。

    2008年9月2日,龙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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