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贴吧 / 万家福可以随意查看他人私人物品吗?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 #龙门记事#万家福可以随意查看他人私人物品吗?

    2016/06/18 11:28:26 发布22691 浏览1 回复0 点赞
ttmetama
管理
普通会员

帖子:1

精华:0

注册:2010/07/28 16:06:39

IP属地:未知

2016年6月18日上午,我跟老妈吃完早餐在回家的途中,老妈说去万家福看看有什么买,当时我是背着一个黑色背包,并且在我踏上电梯前是没有任何人跟我说要将包打包的,可能站电梯的那个人顾着跟别人聊天吧,当电梯上到半路的时候,站在电梯口的那个人竟然人那个我下去打包,万家福的电梯只上不下,提出让我下去打包这个要求也太过分了,在我没上电梯前就应该告知。而当我走到出口的时候,那人竟然要求查看我背包里面的私人物品,所以我提议如果要查看我的个人物品,请让警察过来,你们是没有任何权利去做这一件事,而他竟然说是楼下那个人说我不肯打包,我说我都在电梯上了,怎么下去让他打包,跳下电梯吗?这样也太不顾顾客的人生安全了。可能之前并没有任何人提出,那么他们才会这样毫无所谓地说出要求看包里的东西。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已有0人打赏

已有0人点赞

0人赞

自定义HTML广告位

    机巧少年
    管理
    普通会员

    帖子:0

    精华:0

    注册:2017/01/03 19:08:24

    IP属地:

    万家福就是这样,下面大城市哪会这样?狗眼体人低
    1楼 回复于 2017/01/03 19:26:22 0 回复
    加载中...

    回复楼主

    该帖子已经关闭回复
    回复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楼主其他帖子

    新帖速递

    查看更多

    精华好贴

    查看更多

    超级管理

    发布新帖 帖子管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