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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对王庆阳等一批杀人犯执行死刑

转载 2010/07/12 17:53:4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 23148 阅读 0 评论 2 点赞
  
    3月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对王庆阳、詹国富等一批抢劫、杀人罪犯进行公开宣判。会后,王庆阳、詹国富等一批罪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以上被告人均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后,均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分别以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核准上述被告人死刑。

    因家庭琐事拿锄头砍击母亲致其死亡

    罪行:被告人王庆阳在龙门县永汉镇与其母居住期间打骂其母,其母要求他搬开居住,并更换了家中门锁。2004年7月31日中午,王庆阳返回其母家要求进入,遭到其母拒绝,王庆阳即用砖头砸门窗。其母被迫开门后,王庆阳冲进家中,拿起放在楼梯口的锄头,砍击其母致死亡后逃离现场。

    下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庆阳因琐事杀死自己的母亲,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别结伙持刀抢劫3次致人2死1伤

    罪行:被告人詹国富、李智伟、王海生于2004年2月24日至3月24日晚上,分别结伙持刀在惠东县黄埠镇西社村、海滨大道等地实施抢劫3次,共抢得价值人民币3630元和港币1790元的财物,并致2人死亡,1人重伤。其中詹国富参与抢劫3次,抢劫致2人死亡,1人重伤;李智伟参与抢劫2次,抢劫致1人死亡,1人重伤;王海生参与抢劫1次,抢劫致1人死亡。

    下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詹国富、李智伟、王海生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以抢劫罪判处3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租车后勒死司机并将尸体推下山坡

    罪行:被告人刘历文与其姘妇因经济拮据萌生抢劫意图。二人于1999年6月2日下午4时许到从化街口镇以租车运货为名,诱骗被害人温某驾小汽车到龙门县密溪林场。当晚9时许,当车经龙门县地派镇杉木坳路段时,刘历文借故叫温某停车,乘其不备用尼龙绳勒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刘历文从温身上搜得现金人民币200多元及手机等物后,将其推下山坡。二人逃离现场后将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9000元。

    下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历文伙同他人用暴力劫取财物,并致人死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为抢劫面包车勒死司机并抛尸东江

    罪行:被告人冉正权于2004年2月初纠集被告人秦兴友等,密谋商量抢一辆面包车用于载客。同年2月22日17时许,冉正权等人在深圳市梅林关口骗租了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面包车。当车行至惠城区矮陂镇观音山村路段时,坐在副驾驶位的冉正权强行将车钥匙拔掉使车停住,秦兴友用绳子从后面勒住杨某脖子,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其后,冉正权、秦兴友等人将被害人的尸体抛入东江。

    下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正权、秦兴友等人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报记者邹壮新 王航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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