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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县人民医院了解到,我县每年都有“弃婴”事件发生,这些被人遗弃的婴儿年龄大多在出生到1岁之间。婴儿要么被遗弃在乡村道路边,要么被遗弃在医院附近,要么被遗弃在街道旁。县人民医院每年都要为这些“弃婴”垫付昂贵的医药费用,年平均达5000元以上。
照管弃婴成医院最头疼问题
“一个弃婴牵动的是全体医护人员的心,我们秉着医者父母心的态度,对这弃婴进行全程的医治和护理。护理人员不但要在工作时间照顾其他病患,还要照顾这些弃婴,帮忙喂奶、换尿布、洗澡等。”县人民医院工会主席、儿科副主任医师谢江帆说,一般县内发现的弃婴都会被转送到县人民医院检查或救治,弃婴除派出所警察送来之外,还有部分是市民直接送过来或者市民打电话到120急救中心送过来。
据县人民医院儿科护士长朱对娣介绍,医药费用是其中一个问题,但最头疼的还是婴儿的照管问题,儿科只有20多名护士,分三个班,人手非常紧张,每天光是住院的婴幼儿就达50多人,遇到季节性病毒发生期,住院的婴幼儿甚至达100多人,护士们已经忙得晕头转向,还要花时间照看这些弃婴,特别是晚上的时候,护士们几乎整晚都没法休息。
“有时候他们也是被迫的,不想被拖累,但是这些人太不负责了,也不配做人家父母。”对于弃婴现象,网友“andy0135”发帖说。市民陈先生表示,弃婴行为是父母对社会极度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把婴儿生下来就应该尽到照顾的职责,如果是因为经济原因的,可通过其它渠道寻求解决的办法。
医院为弃婴医药费“买单”
据悉,县人民医院每年都要为这些弃婴的医药费“买单”。自2003年至今,县人民医院每年为弃婴垫付超过5000元的医药费用。这还仅仅是看得见的数字,很多医务人员自发性为婴儿购买的奶粉、尿布、玩具等都没有计算进来。据谢江帆介绍,由于找不到父母,这些弃婴出院后,都会转送到县福利院收养,但医药费用却无人支付,成了医院的“坏账”。
这些弃婴,部分患有重病,有些经过治疗后生存的时间也不长。据了解,今年4月,县人民医院接收了一名先天性畸形的弃婴,头和肩几乎连在一起,没有脖子,经过1个多月的救治,婴儿最后还是不治身亡。相比之下,另1名弃婴就幸运得多了,这名婴儿是早产儿,在平陵龙岩附近发现,当时只有2斤多,由派出所的警察报福利院后送过来。在救治过程中,福利院还派人到县人民医院照看该婴儿,经过近2个月的救治,该婴儿成功度过危险期,目前已送到福利院收养,但其15000多元的医药费仍“挂”在医院名下。
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派出所接到弃婴的报案后,都会把婴儿转送到县福利院,如遇到弃婴急需救治的,会先把婴儿送医院救治,然后跟福利院联系,让其接管婴儿。
市民朱小姐表示,医院不是福利机构,对于弃婴的救治具有不可推搪的义务,但费用都由医院“睇数”就不太合理了。“民政部门应该帮忙解决弃婴的医药费用,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机构的作用。”市民张先生建议。
为何弃婴现象层出不穷?
在我国,对遗弃婴儿的行为可根据刑法规定的遗弃罪进行处罚。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也对弃婴行为作了处罚的规定,但是由于无法寻找到执行对象,令到法规执行难以实施。
据朱对娣介绍,这些被遗弃的婴儿大多数患有先天性疾病或者为早产儿,需要到医院进行救治,也许正是这个原因让弃婴的父母把婴儿遗弃在路边或医院旁边,让好心人送到医院救治。“不知道这些父母是真的有苦衷还是迫于无奈”、“我相信都有难言之隐。”网友在网上发表评论说。
不少市民反映,弃婴现象的发生,说明了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仍不完善,但不应该成为弃婴的借口,婴儿出生来到这个世上并没有错,为什么父母不多给他们一些关爱,怎么说他们也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 (旋海锋 叶慧妮)
记者手记
弃婴更需要父母呵护
弃婴或许有某种先天性的疾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用,或许他们生存在世上的时间并不长,或许他们有这样那样的毛病,但是这些都不应该成为他们被遗弃的原因。正因为弃婴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他们在医治的过程中更需要父母的一份关爱,一份呵护!假如这些婴儿能够说话,我想他们肯定会伤心地问,为什么爸爸妈妈会不要他?
每次看到电视新闻中关于弃婴的报道,看到那些被遗弃婴儿稚嫩的脸孔时,我的心中总感到有一种说不出的难受,除了为婴儿感到伤心外,更是为弃婴这种行为感到不耻。弃婴行为不单单体现了公民的个人素质,还反映了社会的良知。其实,弃婴除了需要社会的关注,更加需要来自家人的关爱和照料。 (旋海锋)
相关链接
惠州市民政局对收养登记的要求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旋海锋 叶慧妮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