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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汉镇采取“四举措”规范生猪等屠宰检疫工作

转载 2011/10/14 11:33: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永汉政府网 作者: 邱燕雄 192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永汉镇党委、镇政府根据近日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0月起在全国开展为期9个月的打击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日前,为进一步规范永汉镇管辖范围区内的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检疫工作,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文件精神,召开永汉镇生猪屠宰“五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采取四项措施,加强我镇生猪等屠宰检疫和产品销售经营户的监管,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高度重视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省农业厅制定《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和《羊屠宰检疫规程》部署与要求,认真对照《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依法履行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检疫监管法定职责,加大行业内部监管,绝不允许出现对未经检疫动物、动物产品非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等违法行为,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屠宰场(食品公司)、屠宰检疫站(兽医站)、生猪产品经营户分别与永汉镇政府签订有关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二是严格依法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严格依法开展生猪检疫工作。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禁应免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以及染疫动物出场和调运。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对屠宰的生猪实施严格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予上市销售;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依法监督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严禁以补检收费代替行政处罚,甚至违法为未经检疫的猪肉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明。

三是积极配合做好生猪私屠滥宰整治工作。积极配合县主管部门严格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全面开展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等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对发现的生猪私屠滥宰窝点和私宰肉,及时通报并移交商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绝不允许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甚至为私宰肉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属地监管负责制。全面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例如,南昆山管委会是一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酒楼、大排档、农家乐等上百间,每日都必须销售几十头生猪和牛、羊等,动物检疫由永汉镇兽医站负责,由于永汉镇兽医站人员编制不足、经费保障不够、距离南昆山管委会18公里路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难以及时有效规范南昆山景区动物检疫行为,迫切需要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个南昆山管委会的生猪等动物屠宰检疫站,切实解决南昆山辖区内的动物屠宰检疫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问题,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各项法定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吃上真正的“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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