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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政府于2013年1月16日以龙府[2013]4号文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龙门县龙门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于2009年3月11日以龙府办[2009]5号文公布的《龙门县龙门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据了解,县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9号令,认真开展《龙门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重点加入涉民、涉农档案收集等内容,并经县政府审议通过,重新公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档案“收、管、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