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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为顺利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兑现法律“支票”,树立司法权威,我院执行局采取灵活执行工作方法,加大执行调解力度,采取强力执行与和谐执行相结合,多措并举的方式,扭转执行工作面临的被动局面,切实破解“执行难”问题。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某、黄志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廖某某应赔偿李某某78318.34元并负担受理费2000元;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故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两度对簿公堂后,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一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与执行干警“躲猫猫”逃避执行;另一方多次信访并欲到省越级上访,执行工作陷入两难之境。期间,执行干警侧面了解到廖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二审之后其仍对判决结果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加上申请执行人一方态度强硬,“咽不下这口气”故消极应对法院执行、怠于履行法律义务。了解到廖某某的心结所在,执行局局长戴旭华认为本案单靠强力执行很难实现高效执行、案结事了,并针对性制定出执行方案。戴局长与执行干警轮番上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认真细致地做了大量的释法工作,一方面对被执行人阐明拒不履行法院裁判可能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全方位评估和分析利害关系,讲明达成和解更有利于缩短执行周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通过“面对面”沟通和“背对背”调解,使得双方充分、有效表达自身意愿,最终促使双方摒弃前嫌、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由廖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2000元,剩余部分债务李某某放弃追偿。现已履行完毕。对此,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干警表示万分感谢,高度赞扬法院“司法为民、司法惠民”的司法理念。
本案的顺利执结,得益于执行人员采取强力执行和人性调解相结合,实践证明在当前执行难的形势下,灵活多样、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强力执行彰显了司法权威,而圆满和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息诉罢访,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是切实践行 “服务大局、司法惠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