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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门】抢劫631元手机换来4年牢狱之灾

转载 2013/05/31 18:52:5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愉悦龙门网 作者: 旋海锋 曾素红 林洁靖 227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县人民法院刑二庭审结一宗结伙在我县繁华路段蒙面持械抢劫案件,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在更高标准上建设平安龙门提供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201289月间,被告人阮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共同劫取他人财物,并在县城谷行街的小商店购买口罩二个、帽子二顶、红色手柄水果刀一把等作案工具。2012927日晚,被告人阮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张某某在县城游逛、物色抢劫对象。在西林路段见被害人邓某某驾驶大众牌小汽车(车牌粤LW2**6)经过,二人决定抢劫邓某某的财物。被害人邓某某从小巷出来用遥控钥匙开车门上车后,被告人阮某和同案人张某某戴上帽子和口罩,迅速分别打开被害人小汽车车门窜进车内,被告人阮君坐入副驾驶座、张文杰坐入车后座,在车内共同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实施抢劫,被告人阮某亮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20厘米的红色手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邓某某,抢得被害人白色三星牌GT-S7070C手机一台后,二人向县高级中学方向逃跑。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阮某住处搜查、扣押回被抢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邓某某。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三星GT-S7070C手机一台价值631元。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为实施抢劫行为,事前与同案人进行预谋、商量,并购买帽子、口罩等工具伺机作案,在确定作案目标后进行跟踪、伏击,进而共同采取蒙面、持刀胁迫的方式,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比一般的临时起意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阮某与同案人分工合作,在共同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时积极主动,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对被害人进行胁迫,负责实施抢劫手机的具体行为,作案后将劫得赃物据为己有,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被告人阮某与同案人共同确定在县城中心地带较为繁华路段作案,其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给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惧和不安,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可见被告人阮某犯罪主观恶意较大,依法应给予严惩,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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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提醒:
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外出的时候,要多留意身自己身边的周围环境,上下车时,多留个心眼观察身边的环境,看看是否有异常情况、有无异样的人在周围。在生产生活中应注意提高警惕、提高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发现可疑人员或犯罪行为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或举报,更好地形成警民合力,将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共同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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