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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体育局拖欠一商店的食品款1.8万余元,后该商店关闭了,该局仍不还钱。店主将龙门县体育局推上被告席,经一审、二审,法院判令龙门县体育局还清食品款及利息。
1.8万元货款拖了两年
张文飞是龙门县龙城一商店的个体户,主要经营包装食品、乳制品、日用杂品、水果及卷烟零售。
2011年秋冬期间,龙门县体育局派人到张文飞商店提取食品货物一批。张文飞说,他多次催收,对方以种种理由不结算和付货款。
直到2012年2月22日,张文飞再次找到该局,要求结算货款,该局要求开具发票。张开具发票后,该局立下一张欠条,内容是龙门县体育局欠张文飞的商店食品一批共18950元,欠条上加盖了龙门县体育局财务专用章。
张文飞在庭上说,开出欠条后,龙门县体育局仍不支付货款,造成他的商店因此周转不过来,无法经营,只好关闭。商店关闭后,他经常催收却未果。去年7月,张文飞将龙门县体育局推上被告席。
经一审二审才讨回欠款
一审期间,龙门县体育局辩称:按照交易常识,由于该局每次从张文飞商店提取货物并非现金结算,而是赊账,那么张文飞应当对所赊货物种类、数量、单价、总价作相应的登记记录,然后由该局的具体经手人签名确认;如果是张文飞送货到该局的话,张文飞也应有相应的送货单,然后由该局的具体经办人签名确认。张文飞仅仅提供一张欠条向该局主张货款,“这是明显证据不足”。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龙门县体育局欠下原告张文飞食品货款18950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文飞的请求,龙门县体育局应支付货款18950元及利息。
龙门县体育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