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交通事故受害人泄愤报复成罪犯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社会民生 / 正文

20161230173904_33900.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交通事故受害人泄愤报复成罪犯

转载 2014/05/22 18:18: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龙门视窗 378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报讯 (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潘子璐 唐 伟 卢 青)一念之差,让他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转变为罪犯。龙门县法院日前宣判一宗故意杀人(未遂)案件,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现已生效。

  2009年12月,张某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及其妻子受伤;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龙门县法院2011年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共计14979.56元,张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518.73元给李某及其妻子。

  事故发生后,李某渐感全身疼痛无法根治,且交通事故赔偿款未全部执行到位,因此产生报复心理,欲与张某同归于尽。

  2013年10月13日20时许,李某携带自制长柄刀、装有老鼠药的瓶子和电线,来到张某家中,趁张某不备,向其左侧胸部刺去。张某伸出左手臂抵挡,长柄刀刺中张某的左手臂(经鉴定属轻伤)。张某反抗,并与亲戚夺走了李某手中的长柄刀。刀被抢走后,李某从口袋拿出老鼠药意图饮下自尽未果。李某被附近村民制服,随后被接报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带走。

  龙门县法院认为,李某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为泄愤报复持刀故意杀人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6907.07元。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