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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失误多给客户1万元 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转载 龙门视窗2014/11/19 17:09: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东江时报 作者:龙门视窗 363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林峥云 卢青 阿武替阿威到银行取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多给了1万元。日前,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监控视频还原事实,阿武承认并返还银行多给的1万元,银行向法院提出撤诉。

  银行 工作人员疏忽大意

  11月13日,龙门某银行(下称银行)起诉被告阿威、阿武不当得利一案在龙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银行起诉称:今年2月21日下午3时24分许,阿武代阿威到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取款金额为4.99万元。

  在办理取款的过程中,阿武向银行交付了100元,要求给予他整数5万元,并要求取款中给予面额10元的零钞共4000元、5元的零钞共1000元。但是,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最后交付给阿威6万元。

  银行同天结账时,发现少了1万元。该行经办人员阿忠回忆称,印象中阿武取款6万元,所以拿了6叠1万元。阿忠说,“后来阿武说要小面额的,我放回去了1叠,给他换成了小额钞票”。  

  视频 取款人未清点便离开

  开庭期间,法官播放了阿武代阿威到银行取款的监控视频。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银行工作人员给了面额100元的55000元(1万元1叠,共5叠半)、面额10元共4000元及面额5元共1000元,共计6万元人民币给阿武,阿武未清点便将钱装袋并离开银行。

  在看到监控视频后,阿武承认了银行多给1万元的事实。当天,阿武将多给的1万元退给银行,银行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主审法官唐伟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阿威因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无故获得1万元,银行受到经济损失,银行的损失和阿武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阿武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阿武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银行。

  江勇龙 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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