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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惠州12月3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卢青) 80后村干部在担任村出纳期间,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37万余元用于个人炒股、种果、还贷及家庭开支等,事发后该村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近日,惠州市龙门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该名村干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其将挪用款项如数退回。
据了解,被告人郑某坤,1981年出生,初中文化,于2011年10月起任龙门县麻榨镇坑口村某村民小组出纳员。2011年11月15日,该村民小组决定以被告人郑某坤的名义到龙门县麻榨信用社开设本村小组的集体账户,该账户设立后,村小组的沙场租金、青苗补偿款、果场租金存入该账户,存折由被告人郑某坤保管,密码则由会计郑某森保管。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郑某坤携带本人身份证,私自到龙门县麻榨镇信用社更改村小组集体账户的存折密码,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止,被告人郑某坤先后挪用该村小组集体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79477.59元,该款用于其本人炒股票、种果、还贷及家庭开支等。被告人郑某坤挪用龙门县麻榨镇坑口村某村民小组的集体资金379477.59元至庭审结束时止仍未退回。2013年12月31日8时32分,被告人郑某坤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坤无视国法,身为村民小组出纳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龙门县麻榨镇坑口村某村民小组集体资金共计379477.59元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郑某坤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故认定被告人郑某坤具有自首情节。综上,龙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郑某坤退赔379477.59元给龙门县麻榨镇坑口村某村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