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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汉一公司员工签名弃买社保 工伤后获公司赔偿9万

转载 龙门视窗2015/06/13 13:11:0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东江时报 作者:龙门视窗 168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卢思莹 王清 阿伟因交通事故受伤,龙门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阿伟要求公司工伤赔偿,公司却以他入职时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保的声明为由,拒绝赔偿。对此,龙门劳动仲裁委、龙门法院均判该公司应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阿伟9.1万余元。

员工书面声明放弃购买社保

2013年9月21日,阿伟入职龙门县永汉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他也与公司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保的声明。

2014年1月7日晚上7时许,阿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7天,医疗费为21845.58元。同年4月14日,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阿伟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阿伟供职的公司不服,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遭驳回。经鉴定,阿伟的伤残为九级。

今年1月19日,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阿伟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91790.98元。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

该公司不服该劳动仲裁,认为不应赔偿,诉至龙门法院。

龙门法院审理认为:阿伟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龙门县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该公司诉称,未为阿伟购买社保的原因,是阿伟书面要求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保,且他已参加农村医保,不能双重参保。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目的不同,两者之间不是矛盾的关系。龙门法院永汉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阿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1790.96元。

昨日,记者从龙门法院获悉,一审判决后,龙门永汉某公司仍不服,目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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