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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今年1月19日下午4时许,林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在龙门县汽车客运站对面的步行街,看到被害人曾某左手拿着手袋,遂产生抢夺其手袋的意图。
林某驾摩托车靠近曾某,然后用右手抢夺其手袋,没想到曾某拉住手袋不放,林却不死心,仍然用手拉扯曾的手袋。双方拉扯过程中,曾某跌倒滑行致手、腿受伤,林某也因摩托车失去平衡而跌倒,导致左腿等处骨折受伤。经鉴定,曾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林某爬起来准备逃走时被曾某拉住,周围群众也过来帮忙制服林某。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林某带回调查。林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抢劫罪,提起公诉。林某自辩称,手袋没有抢到手,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请求从轻处罚。
龙门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因群众制服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但不是犯罪中止。鉴于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作案摩托车。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被害人不放手 嫌犯硬拽应以抢劫罪论处
承办法官介绍,此案是典型的由抢夺演变为抢劫,主要是由于林某在抢手袋的过程中遭到了曾某的反抗,曾某不放手,而林某生拉硬拽。在这样的速度和力度之下,林某作用于被害人财物的力,实际上等同于作用于被害人人身的暴力,因此演变成了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抢夺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抢劫罪则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