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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历史建筑最高罚50万

转载 龙门视窗2015/12/08 12:09:2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东江时报 作者:龙门视窗 151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部门监管不力追责、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历史文化街区禁新建扩建……继《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起草完成的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开始征求意见了,市民12月20日前可提建议。

东江时报讯 我市又一地方性法规邀您提意见了!继《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昨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起草完成的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我市今年成为广东第一批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城市之一,并将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列入第一批地方立法项目。

今年10月,惠州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同意将广东省惠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广东省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

我市在城市建设发展中,特别是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中,高度注重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各类历史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相继制订了《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惠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古村保护利用暂行办法》《惠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管理办法》等多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制度,逐步构建了较完善的历史文化保护法规体系。

《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由市住建局起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适用范围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高新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参照执行,即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对此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温馨提醒

3种方式可提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16721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cb2014@sina.com;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16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6楼名城办(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字样。

本版文字 《东江时报》记者侯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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