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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5日,龙门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持刀伤害医生案件,病人廖某持随身携带的菜刀追砍医生欧某志,导致欧某志全身多处被砍伤,当时曾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廖某的暴行引起在场群众甚至与其同来亲朋好友的公愤,多人在现场见义勇为,协助医院警务室安保人员及迅速赶到的公安民警将廖某擒获。廖某随后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前被龙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
头痛难忍求医遭拒竟拿出菜刀砍医生
今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到龙门县人民医院四楼内科医生办公室,称头痛难忍,让曾经帮其看过病的欧某志诊疗。欧某志以优先处置住房病人为由,建议廖某到急诊门诊就医。廖某认为欧某志故意推搪,遂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拿出菜刀架在欧的脖子上并大声质问欧。
欧某志想要逃离现场,廖某突然情绪失控,持刀砍向欧的左侧肩膀位置,欧用右手扶住肩膀时,右手亦被砍伤。欧某志在其他值班医生的保护下跑到办公室走廊时不慎跌倒,廖某追上欧某志,持刀砍伤被害人的左侧手臂、小腿等部位,最后廖某被在场医生、保安制服。
欧某志全身多处被砍伤,躯干肢体皮肤创口长度累计45cm以上,左肩胛骨骨折,右手第一掌骨头骨折,经鉴定,欧某志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经司法鉴定,诊断廖某为神经症——— 广泛性焦虑障碍,评定其持刀伤害被害人欧某志的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办理此案的民警表示,本是医生的正常履职行为,在廖某眼里却变成了推脱、敷衍,继而使用暴力。其最大的错误是使用“武力”,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触犯刑法,涉嫌犯罪,让自己身陷囹圄。如果廖某积极沟通,争取理解,可能他的病会很快医好。
相关法律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必定受法律严惩
被告人廖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付巨晗 通讯员卢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