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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我市水域内从事非法电鱼作业。一经查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电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电鱼工具。对未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对抗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电鱼作业的,应及时向渔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惠州渔政支队2277067、大亚湾渔政大队5553072、惠东渔政大队8566989、惠城渔政大队18003000803、博罗渔政大队6208556、惠阳渔政大队3373120、龙门渔政大队7790379。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