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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非法电鱼作业的联合通告

转载 龙门视窗2016/01/11 11:12:1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龙门视窗 277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电鱼作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刑法》、《渔业法》、《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和《惠州市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我市水域内从事非法电鱼作业。一经查获,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由渔政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制造、持有、买卖电鱼作业工具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电鱼工具。对未拆除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拒绝、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对抗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电鱼作业的,应及时向渔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惠州渔政支队2277067、大亚湾渔政大队5553072、惠东渔政大队8566989、惠城渔政大队18003000803、博罗渔政大队6208556、惠阳渔政大队3373120、龙门渔政大队7790379。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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